青海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fun88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05

  阿宇根据《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各地级市政策文件整理了青海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汇总如下:

  第十条属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新村建设,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做建设。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允许超出200平方米;别的地方的水地不允许超出250平方米,旱地不允许超出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允许超出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允许超出450平方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2020〕4号

  确保农牧区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允许超出180 m2/人,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第十五条  农牧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我省宅基地用地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二十六条  农牧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且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并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做设计。

  《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8 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32 号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允许超出 2.0 并 且建筑面积不允许超出 400 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 积不允许超出 50 平方米。

  (二)限定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允许超出200平方米;别的地方的水地不允许超出250平方米,旱地不允许超出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允许超出350平方米。

  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允许超出200平方米;别的地方的水浇地不允许超出250平方米,旱地不允许超出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允许超出350平方米。(一)新建房屋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3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新建建筑与已建相邻建筑间距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应予退让。(二)农村住宅建筑层数以一至二层为宜,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左右,其余层高宜为2.8米左右。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人员建住宅使用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农业区:占用耕地的,不允许超出2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允许超出300平方米。(二)半农半牧区:占用耕地的,不允许超出27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允许超出330平方米。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黄政办〔2021〕49号

  严把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省定标准,市县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允许超出200平方米,别的地方的水浇地不允许超出250平方米,旱地不允许超出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允许超出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允许超出450平方米。

  以县(市)为统筹,分区分类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保障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加快补齐乡村发展短板,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通过中心村建设、危房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种措施,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农村居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鼓励乡村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支撑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为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宅基地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规范化,严格按照省州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做建设:(一)农牧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且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以一至二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允许超出三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科研函〔2011〕199号)第三章第15条“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的规定,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允许超出3.3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允许超出6.6米,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允许超出9.9米;(三)住房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宅基地面积的85%。(四)以户籍证明为准,总建筑面积以实际在户人数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五)三层住房,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28号)第二十六条“农牧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且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并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做设计”的规定,必须要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做设计,按设计图纸规范施工。

  《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关于逐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海西州平稳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目前,全州35个乡镇均成立宅基地审批机构(设立宅基地审批窗口),县级安排专人或兼职管理员6人,乡镇安排专人或兼职管理员29人,村级网格员(协管员)644人,基本实现宅基地审批网格化管理。

  阿宇特别提醒:以上内容是阿宇根据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政策和实践为准,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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