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5年度职称评审通知已发布!

来源:fun88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15 23:52:08

  目前江苏省苏州、常州、镇江发布2025年度职称评审申报计划表,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方面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省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高等院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建议》(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申报职称资格预审等手续,规范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2025年起,高等院校校级领导本人申报职称不再由本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统一参加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参加本校自主评审,申报前须报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畅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系列(专业)相关申报条件,并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一定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企业可依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对于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规定执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工作,便利海外人才来苏创新创业。

  (九)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取得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参加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十一)根据《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6号),在工程系列增设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一定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33号),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单列技术转移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从事安全工程、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渠道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新设专业职称申报受理和评审工作。

  我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按照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江苏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农人〔2025〕1号)规定执行。

  (十二)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和《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文件已废止,不再执行。

  (一)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应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职称评审的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并及时公布。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可以跨年度评审。各设区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完成后另行通知。

  (四)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信厅另行发布。

  (五)各地各部门(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一)全省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实施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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