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逐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通知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fun88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31

  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杜绝未批先建、事后补办、报批不规范等现象发生,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

  1、明确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含代建单位,以下称建筑设计企业)应作为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作为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应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程变更的程序意识、质量意识和合同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原则上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文件必须由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报请职能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文件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完善管理体系。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长住建发[2015]41号、长住建发[2015]177号文件要求并在“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原则指导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权责和要求,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等管理环节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30日内,各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编制并完善各自单位的工程变更内部管理细则(或办法),并报送市住建委备案。

  3、加强业务培训。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文件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办事意识。同时各建筑设计企业应尽快组织并且开展对已发生变更项目的“回头看”工作,对照规定自查问题,并落实下阶段的整改措施。

  4、做好行业指导。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的工作对接,采取业务交流、文件宣贯讲解、疑难解答等形式强化工作联系,帮促建筑设计企业提升工程变更管理上的水准,实现联动配合、共同监督的良好格局。

  5、精心组织前期研究工作。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提前对项目规划、用地、征拆、交通疏解及周边建设条件等问题开展精心研究,合理的安排建设时序,确保方案稳妥、投资可控、征拆条件具备、可实施性强,避免项目临时上马造成的工程变更,同时各职能部门批复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建设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6、精心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重视建设行业发展动态及招投标政策要求,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择优选取有资质、技术实力强、有经验且熟悉本地情况、无不良行为记录、设计质量优良及后续服务到位的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工作。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计价文件、市场行情科学合理设置招标上限值,确保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7、精心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既要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科学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又要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成果的质量管理和项目后评估,建筑设计企业一个季度应当组织一次对所管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及工程变更情况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勘察设计检查通报和勘察设计费支付的参考是依据。勘察设计单位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对工程现场的调查和踏勘,既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又要充分结合实际施工需求,减少错、漏、碰、缺项,从源头上削减工程变更的发生。

  8、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时对变更事项做研究,并及时报送职能部门审查及市政府审批。完善内部审批制度,原则上一般工程变更,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内部审查并形成纪要(备忘录);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应通过建筑设计企业行政办公会集体决策,并经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按程序报市住建委审查(或部门联审),属于重大变更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取得市住建委技术审查意见(部门联审表)后方可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单次变更金额1000万以上的还需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发生的未批先建以及工程结算阶段或竣工验收后提交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可以报市政府补办变更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须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方可补办变更手续。

  9、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要将工程变更的相关程序性、时效性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落实到具体条款并突出操作性,以作为合同履约的重要依据。为防止勘察不周全、设计不完善、预算编制和审核错漏项、施工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工程变更且造成增加投资的情况,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事前控制。

  10、加强变更资料管理。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逐步加强对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确保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变更审查会议,原则上参加会议的部门人员应为分管处室的负责或经办负责人,邀请专家应为我市专家库内专家,且拥有相对应专业高级职称及丰富设计或施工经验。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市住建委审查或部门联审的变更资料应满足长住建发[2015]41号文第二十条、长住建发[2015]17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施工变更联审会议后应及时下发会议纪要(备忘录),纪要(备忘录)应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各部门和专家意见以及在变更程序、内容、资料等方面的下一步修改完善要求(见附件1),施工变更部门联审表应按照统一规范的表格填写,并附有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

  11、加强造价过程控制。充分的发挥合同中标价对结算价的约束作用,明确实施工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和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施工,杜绝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查把关,原则上变更金额必须经建设单位初审认可后方可报市财政局审查,其中对于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过江桥梁隧道等规模较大、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对变更金额进行初审并提交评审报告,审查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下同);对于建设单位自身没有相应业务能力且规模较小的项目,由项目原造价编制单位组织对变更金额进行初审并提交评审报告,审查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对于建设单位自身具备相应业务能力且规模较小的项目,则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变更金额的审查。

  12、规范概算调整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建设过程中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完善变更手续后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完成调整概算。

  13、提高变更审批效率。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有关模拟审批的要求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原则上对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设计概算的单次工程变更,属于较大变更的经市住建委审查(或部门联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变更实施,并同步办理补充合同签订和变更金额审查;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的经市住建委审查(或部门联审)通过后,市财政局可依据技术审查意见(或部门联审表)先行受理变更金额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依据技术审查意见(或部门联审表)、变更金额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出具正式变更金额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再组织补充合同签订。对于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设计概算的单次工程变更按本通知第三条第12小条相应规定办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涉及行政审批内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安全等调整导致的分项工程负变更,在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批后实施。

  14、加强日常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变更的日常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开展专项检查督办,并采取通报、约谈、曝光台、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处理结果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记录。审计机关应按审计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情况的跟踪审计及抽查监督。

  15、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各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情况的绩效考核量化评分,对工程变更的日常检查、通报情况应纳入对各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子项的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擅自变更行为及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及向市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违规变更及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第六十、六十一条要求做责任追究。

  16、完善管理规定。市住建委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做好长住建发[2015]41号、长住建发[2015]177号等文件在贯彻执行中存在困难及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结合新情况、新要求不断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中未要求的其他内容均按照长住建发[2015]41号、长住建发[2015]177号相关条文规定执行。

  六、湘江新区、高新区、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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