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期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细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8月28日至9月26日。征求意见期间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邮箱、电话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沟通联络,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相关的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依法有必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建设工程, 应当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小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适用。
(七)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严格审核项目立项等批准文件。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省、市初步设计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会议主要议程:
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有7名以上专家组成,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及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参加会议。
(三)经技术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后交各专业组组长复核;专业组组长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四)经技术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条省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审查活动。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半数以上审查专家应当从省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选择。特殊项目可邀请省外知名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调整的,还须经原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从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期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20年11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上述法规和规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2021年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明确了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范围。
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大力推进山东省智能建造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鲁建建管字 〔2024〕 2号),联合9部门印发《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深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建节科字〔2024〕6号),对推动BIM技术全过程应用和高品质绿色建筑等提出了要求。
上述政策举措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细则》起草后,征求了厅有关处室、各市主管部门和省勘察设计协会的意见,收到意见10条。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决策网上意见征集反馈的通知》要求,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我厅于2019年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细则》(鲁建设字〔2019〕4号),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从适用范围、审查层级、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时限、审查专家库、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次制定的《细则》以2019年印发的《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细则》(鲁建设字〔2019〕4号)为基础,结合当前政策要求,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在BIM技术模型报审、绿色建筑和消防安全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等方面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缩小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根据《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要求,将“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修改为“政府投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建设工程, 应当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二)加强对BIM数据模型审查。落实《大力推进山东省智能建造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方案》,要求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按相关规定提交的符合设计深度和数据精度要求的BIM模型。
(三)加强对绿色建筑和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9部门印发的《关于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深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落实绿色建筑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审查。为保障工程消防安全要求,需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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